0760-88229500

搜索
图片展示

金桥法谈丨 开设赌场罪入库案例裁判要旨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3-27 15:37:01


金桥法谈丨 开设赌场罪入库案例裁判要旨



严红光 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本文聚焦开设赌场罪入库案例,系统梳理了赌博行为认定、赌博行为与群众文娱活动界限、赌博网站代理认定、赌资计算、“情节严重”加重犯认定、主从犯区分、罪名界分及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等实务要点,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的定罪与量刑提供些许参考与指引。



赌博行为的认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用于赌博的场所。因此,认定开设赌场罪的前提在于认定赌博行为。所谓“赌博”,是以一定形式为载体,以财物作赌注争输赢的行为,其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不论赌博形式如何变化,赌博行为的本质仍在于“押大小、争输赢”。


(一)指导案例146号:陈庆豪、陈淑娟、赵延海开设赌场案

入库编号:2020-18-1-286-001

案号:(2018)赣08刑初21号;(2019)赣刑终9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以“二元期权”交易的名义,在法定期货交易场所之外利用互联网招揽“投资者”,以未来某段时间外汇品种的价格走势为交易对象,按照“买涨”“买跌”确定盈亏,买对涨跌方向的“投资者”得利,买错的本金归网站(庄家)所有,盈亏结果不与价格实际涨跌幅度挂钩的,本质是“押大小、赌输赢”,是披着期权交易外衣的赌博行为。对相关网站应当认定为赌博网站。


(二)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平台设立盲盒游戏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3

案号:(2023)浙1124刑初15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经营者设立盲盒网站,通过开盲盒获取价值大小不等游戏道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玩家提供以小博大的中奖机会,博取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属于射幸行为,具有赌博性质。玩家在平台能实现“付费投入-随机抽取-放弃奖品获得折价虚拟货币-再次抽盒”的方式,属于赌博行为。平台运营者为赌博行为提供平台,从网站平台中营利,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陈某龙、范某飞开设赌场案——假借“盲盒销售”之名吸引玩家下注抽取价值差距过大的游戏道具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5-06-1-286-001

案号:(2024)浙1126刑初156号;(2025)浙11刑终3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以开盲盒游戏为名,以财物下注抽取价值差距过大的游戏道具的行为是赌博行为;建立网站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赌具和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


赌博行为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

办理赌博犯罪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把握赌博犯罪与群众文娱活动的界限。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尉某平、贾某珍开设赌场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18-1-286-001

案号:(2023)冀0102刑初466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对于无证经营棋牌室,仅收取正常服务费、未抽头渔利的行为,不应以赌博犯罪论处。

三、


赌博网站代理的认定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以开设赌场罪论处;根据该意见第三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没有设置有下级账号,并利用其账号接受他人投注的,其行为是以赌博罪论处的聚众赌博行为,还是以开设赌场罪论处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实务难题。对此,入库案例提供了一定的指引。


吴某、樊某开设赌场案——对使用赌博网站工具、数据进行运营盈利,虽未设置下级账号仍可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2

案号:(2022)赣1025刑初44号;(2022)赣10刑终14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实践中,许多涉及开设网络赌场的案件都存在被告人通过向上线购买赌博网站运营工具、数据并在赌博网站进行运营盈利,但其并未发展下一级账号的情况。该类被告人未设置下级账号,但通过其购买的运营工具和数据进行运营并从中利用差价和网站奖励或提成而获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的规定,但并未规定认定赌博网站的代理必须要设有下级账号。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赌博网站代理特征的,即使没有设置下级账号,同样可以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四、


赌资数额的认定

(一)在同一网络赌博平台、同一赌博规则下,频繁收支转账、重复滚动投注情形下赌资数额的认定




在同一网络赌博平台、同一赌博规则下,频繁收支转账、重复滚动投注的,应充分认定参赌人员、被告人的主客观内容,即双方均“内心认同”的“一次赌博行为终结”,这样才符合刑法意义上“完整的一次行为”评价;按“参赌人员每天最大投注额+总赢取额”的标准,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最为贴近类似情形的犯罪性质。


——对使用赌博网站工具、数据进行运营盈利,虽未设置下级账号仍可认定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3

案号:(2021)川0793刑初10号;(2022)川07刑终85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实践中,网络赌博对赌资累计的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扩大理解为“每次转账上分就视为实际支付了一次资金数额”,并以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更不能将其中“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缩小理解为“实际赌本作为赌资数额”,并以此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资金数额”。

(二)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的认定




通过EOS区块链建立赌博平台,开发赌博游戏,并以 EOS币接受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用EOS币投注的赌博平台,由于支付结算方式多种多样,通常无法计算购买虚拟货币所需资金数额及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该种情形下赌资如何计算,入库案例给出了指引。


谢某非、刘某功等开设赌场案——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赌场的处理规则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5

案号:(2022)苏0925刑初266号;(2023)苏09刑终37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对于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货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支付资金数额的,可以结合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对赌资作出综合认定。

(三)“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通常存在“洗码”行为。“洗码”本质上是一种资金担保行为,能大幅度提高赌博平台的交易量,而交易量则是各方利益分配的依据。由此,入库案例认为在“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来认定赌资数额。


邵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百家乐”网络赌博犯罪中可以使用洗码量认定赌资数额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3

案号:(2019)沪0110刑初759号;(2019)沪02刑终135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百家乐”赌场平台中,洗码量是赌博平台与下级代理之间进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数据,可以客观地反映被告人在开设赌场期间操纵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的真实交易量,同时根据行规,账号使用人亦根据洗码量与平台结算。故对于此类案件,应以涉案赌博账号中的洗码量而非最初投入额作为赌资数额及构成“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

五、


“情节严重”的认定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度提高了开设赌场罪的刑罚,将原第一档的最高刑和第二档的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调整为“五年有期徒刑”,实际上提高了刑罚打击力度。修(十一)实施后一段时间,司法机关仍以2010年8月制定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2014年3月制定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认定开设赌场达“情节严重”的依据,导致个案处理通常出现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因此饱受争议与诟病。《刑事审判参考》第1604号案例(吴某、刘某海开设赌场案)明确,旧司法指导性文件不能当然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的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抽头渔利6.8万元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应适用修正后刑法,现无相关文件明确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新标准,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数额及没有特殊情节等情况,可保留余地作存疑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与前述1604号案例的立场一致。


唐某等开设赌场案——建立聊天群组织他人利用棋牌软件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4

案号:(2020)沪0115刑初923号;(2020)沪01刑终170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开设赌场罪必须以赌场为依托从事营利性活动,赌场一般具有专门场所、面向不特定人群、专设赌博项目、提供资金结算、固定盈利方式等要素。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片面适用“赌资数额”“渔利数额”的单一入罪标准,应综合考虑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和社会影响等客观情况;当构成开设赌场罪时,还应综合考量上述日均数额、运营时长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正确量刑。


主从犯的认定

网络赌博犯罪中,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以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均属于网络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相关行为人属于帮助犯。对于帮助犯和从犯的关系,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帮助犯都属于从犯;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还有极少数实施帮助行为的帮助犯,有可能并非起辅助作用,而是起主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主犯。入库案例采取与前述第二种观点相同的立场,一定程度体现了对网络赌博犯罪利益链条从严打击的立场。当然,入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合理性,仍存争议。


梁某甲、陈某甲等开设赌场案——开设赌场罪主犯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3-06-1-286-005

案号:(2019)赣0481刑初40号;(2019)赣04刑终21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虽然该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到帮助作用,但其在共同犯罪中却起到组织、领导作用,可以认定为主犯。

七、


与其他罪名的界分

(一)与赌博罪的界分




开设赌场行为与以赌博罪论处的聚众赌博行为往往难以区分。一般认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聚众赌博必须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虽然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开设赌场的必要条件;二是聚众赌博的场所随意性较大,一般时间较短,而开设赌场的场所相对固定,持续时间较长;三是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四是聚众赌博对赌博活动的管理控制不明显,而开设赌场对赌博活动组织严密、控制特征明显,包括赌博规则、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等均较为明确。


1、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1

案号:(2016)赣0702刑初367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2、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2

案号:(2016)浙0109刑初1736号;(2016)浙01刑终114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分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境外六合彩及境内福利彩票组织赌博活动,并以相关彩票的开奖结果作为判断赌博输赢的依据。该情形下,因犯罪嫌疑人并未实际发行、销售彩票,且其行为侵害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彩票市场的交易管理秩序,故其行为本质上是组织赌博活动,应当以赌博犯罪论处。入库案例亦秉持这一立场。


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入库编号:2023-06-1-286-010

案号:(2016)川0116刑初1445号;(2017)川01刑终291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借助正规彩票的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获取非法所得的平台,其行为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三)与诈骗罪的界分




根据两高一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从前述规定来看,利用赌博活动实施的诈骗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赌博活动的参与人主观上是否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入库案例亦秉持这一区分原则。


郭某峰等开设赌场案——准确区分开设赌场行为与诈骗行为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1

案号:(2019)皖01刑初57号;(2022)皖刑终4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应准确区分开设赌场与诈骗行为,注重从参与人主观是否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进行判断。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本质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参与赌博人员明知赌博活动规则,其处分自己财物时未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时明知处置后果;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对活动规则或内容并不了解,其在处分财物时产生了错误认识,导致主动交付财物给犯罪分子,且有时并不了解处置后果。

八、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是否适用于其他开设赌场案件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以外的其他开设赌场案件,应当参照适用“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的有关规定。

故,在各类开设赌场案件中,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的赌场服务人员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4-06-1-286-002

案号:(2011)镇经刑初字第005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赌场内不参与决策及投资分红,仅获得普通劳务性报酬的赌场劳务、服务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节的,依法可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声  明

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严红光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前在某机关单位工作十余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有效辩护案例多,部分案件取得不逮捕、不起诉及判决无罪的结果,当事人满意度高。

微信公众号:严红光律师

联系方式:13902599239


法律咨询热线:0760-88229500

地 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六座13、14层

传 真  : 086-0760-88229500

 

官方微信公众号: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20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039733号-1   本网站由云知科技云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人:林先生151-1913-6197

在线咨询

您好,请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在线沟通!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760-8822950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扫一扫二维码
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