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雪玲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何绍禄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保险意识日益增强,国内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人们购买各类保险产品也越来越常态化,往往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会触发多款保险产品的索赔,加之在法律上交通事故背后的赔偿主体多样化,受害人在实践中往往不清楚如何索赔?不清楚先向谁索赔,后向谁索赔?不清楚不同索赔顺序下,最终索赔总额的多寡?
笔者曾在保险行业从事培训、营销、销售等保险实务工作十多年,在近期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案件中,综合运用谈判、调解、诉讼等策略,兼顾效率的情况下,为受害人获取了最优解的组合索赔,为此获得了受害人对笔者专业服务的高度认可,故将办案心得形成拙文一篇进行分享。
案情简述
某日,甲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乙沿广州绕城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93公里700米处(属花都区),追尾碰撞前方同车道路丙驾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尾部后失控碰撞右侧防护栏,造成甲及车上乘客乙受伤,两车及其车上货物、交通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由甲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丙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乙无事故责任。
经查,发现如下事实:
1
发生涉案交通事故时,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司机丙系在执行工作任务,其系D物流公司的员工,且该货车系D物流公司挂靠B运输公司的车辆。
2
保险投保情况如下表:
被保险 对象 | 投保人 (车主) | 保险人 | 保险险种和保额 |
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 | 乙 | A保险公司 | 1、交通强制责任保险 |
粤A号轻型厢式货车 | B运输公司 | C保险公司 | 1、交通强制责任保险 |
乙 | 乙 | E保险公司 | 住院医疗保险(免赔1万,保额200万) |
3
损害(损失)情况如下:
损害(损失)对象 | 受损情况 | 产生费用 | 伤情(受损) 鉴定结果 |
甲 | 肋骨、双下肢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住院治疗了11天 | 医疗费约10万元 |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为十级残疾 |
乙 | 肋骨、盆骨、右下肢均有不同程度的骨折,且口腔受伤并脱落牙齿若干,住院治疗了13天 | 医疗费约8万元,其中种植牙齿约2万 | 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为十级残疾 |
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 | 车头严重受损,左右两翼子板、发动机盖、车顶受损变形、前档风玻璃破裂、中网和前杠等灭失 | 因定损争议,车辆滞留4S店近1年,处理残值时支付4S店拖车费和停车费约5000元 | 车辆维修评估价约为17万 |
案件剖析
01
受害人甲、乙分别可以向哪些主体索赔?
本案案情复杂,关系错综复杂,经笔者逐层剖析,初步分析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1191条、1209条、1211条、1213条的规定,确认受害人甲可向A保险公司、丙、B运输公司、C保险公司、D物流公司索赔;受害人乙可向甲、A保险公司、丙、B运输公司、C保险公司、D物流公司索赔。
02
受害人甲、乙可以向各索赔主体分别主张哪些损害赔偿?
本次交通事故因涉及了多个侵权主体,并触发了多款保险的保险责任,笔者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保险法》第55条、58条、64条的规定,综合运用专业的保险知识,经仔细研判涉案各保险产品条款及保险责任,梳理出各索赔主体应当赔偿的损害项目,具体如下表:
索赔人 | 索赔 对象 | 索赔 保险 | 索赔项目 | 补充索赔对象 | 补充索赔项目 |
甲 | A保险公司 | 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 | 医疗费(不含自费部分)、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陪护床租金、医疗转运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等 | ||
驾乘意外险 | 医疗费(不含自费部分,且自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的)、住院津贴、伤残保险金 | ||||
C保险公司 |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 医疗费(不含自费部分)、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陪护床租金、医疗转运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等 | 丙、B运输公司、D物流公司 | 保额不足部分和医疗费(自费部分和超出事故发生日起180天的) | |
乙 | A保险公司 |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 | 医疗费(不含自费部分)、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陪护床租金、医疗转运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等 | 甲 | 保额不足部分和医疗费(自费部分和超出事故发生日起180天的) |
商业车辆损失责任险 | 车辆重置费用、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等 | 保额不足部分,可以向甲索赔 | |||
驾乘意外险 | 医疗费(不含自费部分,且自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的)、住院津贴、伤残保险金 | ||||
C保险公司 |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 医疗费(不含自费部分)、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院陪护床租金、医疗转运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等 | 丙、B运输公司、D物流公司 | 保额不足部分和医疗费(自费部分和超出事故发生日起180天的) | |
E保险公司 | 住院医疗保险 | 住院医疗费(含自费部分)、住院前后30天的门诊医疗费(含自费部分) |
03
受害人甲、乙应当如何索赔方能获取最大化的索赔总额?
从上可知,受害人甲、乙可以索赔的损害项目或多或少交叉在不同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中,而且这些具体的损害项目在保险责任中,有的属于费用补偿型(如医疗费等),有的属于定额给付型(如住院津贴等),往往不同索赔顺序的情况下,最终可获取的索赔总金额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多则上万,少则过千,对于受害人来说,可谓是一笔不小的经济损失。
笔者根据以往的保险赔付实务,并通过数据精算和统计,为本案受害人甲、乙分门别类细化每一小项损害赔偿的金额,并通过对不同索赔顺序的假设,进行精准化的演算,在理论上得出以下最大化索赔总金额的索赔方案:
1
对受害人甲而言,应当先索赔驾乘意外险,再到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或商业每三者责任险,最后再回到驾乘意外险。
2
对受害人乙而言,应当先索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或商业每三者责任险,再到驾乘意外险,最后为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04
实操过程中,受害人甲、乙应该运用何种方式进行索赔?
以上最大化索赔总金额的索赔方案是一种理论上的方案,并不一定就是最优解的索赔方案,因为在保险实操中不同保险公司的市场经营策略存在差异,如一味追求“最大化”,容易陷入谈判的僵局,造成不必要的诉累,索赔战线将大幅拉长,不利于索赔的效率。
当前各大保险公司的竞争日益激烈,市场占有率不断分化,目标市场也不断细分。就保险赔付而言,总体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保险公司实施的是“能赔尽赔、应赔快赔”策略,即优化后端客户赔付体验,进而反向拉动前端产品销售的策略;
另一类保险公司实施的是“能赔少赔、应赔缓赔”的策略,即前端低价竞争式销售,进而后端不得不采取压缩式或拖延式的赔付策略。
面对前者,受害人或代理律师应优先采取谈判或调解的方式进行索赔;面对后者,则应果断地、尽早地启动诉讼程序。
05
面对索赔争议点时,如何有效应对,以便争取更多的索赔权益?
当前保险公司的赔付工作基本上都是实行模块专业化,不同保险产品由不同的理赔团队进行专业化负责制,甚至同一保险产品也会按不同的险种进行团队化分工,这些不同理赔团队往往因各自业务性质的差异,会招聘不同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比如负责车损赔付的工作人员基本以汽修相关专业为主,又如人伤赔付的工作人员基本以医学类专业为主,再如负责应诉赔付的工作人员又以法学类专业为主。
虽说专业化是市场趋势,但在某种程度也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索赔争议点,特别是类似本案组合索赔的情形下,尤为突显,只有具备索赔所涉及各专业模块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才能够更合法有效地为受害人争取到更高的赔偿。
本案中,后索赔的驾乘意外险对应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其本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认识极为不清晰,一度认为本案受害人甲、乙均已获得足额的索赔,且无需再进行补充赔偿。鉴于该保险公司适合采用谈判或调解的方式进行索赔,故笔者先从前手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解读着手,再从利于受害人角度进行法理解读,并引导其在公司内部跨部门沟通与确认,与前手理赔工作人员确认详尽的保险责任,同时与后一环节的诉讼工作人员获取法理上的支持,经多轮沟通,最终顺利达成双赢的调解方案。
面对试图少赔或缓赔的保险公司,作为专业律师,应当果断启动诉讼程序,特别是当前立案慢、审判久的客观事实情形下,以诉促谈,不谈则诉,方能在索赔效率上占据主动权。当然,作为受害人的受托人,应当结合委托人的诉求,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制定符合委托人内心真实想法的方案,采用恰当的方式协助委托人索赔。本案中受害人甲、乙因家庭经济情况和负担的差异,两者对索赔效率的要求差异很大,受害人甲在追求效率优先的情况下,愿意适当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笔者在诉中积极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调解结案;而受害人乙更为侧重经济利益,笔者则建议采用一诉到底的策略,并抓住保险公司对自费医疗费举证难的现实痛点,以判决结案的方式,为受害人乙争取到更多的赔偿。即对同一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对同一保险公司,因不同受害人,也分别采用了谈判调解和诉讼判决的策略,最终获得当事人满意的处理结果。
后记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是根据索赔人的请求,结合索赔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来做出赔付决定的。若在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受害人自行索赔往往容易缺项、漏项、错项,进而减损了自身的索赔利益,或者因对证明资料理解的偏差而出现错漏的情形,重新收集、补充则会消耗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若受害人委托精通保险实务的专业律师,那么前述情形将迎刃而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
● 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1179条
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第1209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1211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1213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12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保险法》
● 第22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 第55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 第58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 第64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 第19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 | 甘雪玲 何绍禄
编辑 | 罗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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